行测真题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地市级)5

2016-08-22 00:00:00来源:上岸鸭公考

  • 小李于2013年10月2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9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转正后4000),小李于2013年11月2日到公司上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李与公司之间于2013年11月2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B、小李与公司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约定不合法
      C、在试用期小李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D、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权单方面对小李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
  • 来源卷: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地市级)
  • 解析:

    【思路】


    A项:正确。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关系成立时间的认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结合题干可知,小李2013年11月2日到公司上班,因此小李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13年11月2日。

    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根据前述法条可以得知,小李在试用期期间工资最低应为3200元,且试用期最长只能为6个月,9个月的试用期超过了劳动法规定。

    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法条可以得知,小李在试用期间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时解除。

    D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前述法条可以得知,公司在合同期间如果想对小李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需要与小李协商一致。


    因此,答案为C。

  • 考点:
    社会法
责任编辑:上岸鸭公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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