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卷45

2018-01-01 00:00 编辑: 高顿公考 来源: 上岸鸭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适用环境污染的民事侵权责任如下: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A项正确,要求支付鱼死亡的经济损失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B项正确,停止违法排放属于停止侵害。

C项正确,处置死鱼所支付的费用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D项错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因此,答案为D

职位搜索
立即查询
备考工具
CopyRight © 2006-2024 上岸鸭公考 www.gwy.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