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商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按照是否在职,分为在职公职人员和退休公职人员两种。为帮助大家备考,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有哪些后果,事业单位上岸学姐来解答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在职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经商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对公务员的经商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6项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因2005年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实行相关制度。
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官和检察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修订的《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从投资人资格方面限制公职人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活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法限制了公职人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活动,但并没有对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事获利性兼职。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退休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7条对离职公务员的经商行为进行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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