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规定,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做出的规定。目前生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党纪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为帮助大家备考,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哪些干部亲属经商属于违规,事业单位上岸学姐来解答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2000年中央纪委发布《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省、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范围: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等等。基本原则是,只要属于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内、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就禁止。但这个规定,适用于“省、市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区领导干部;禁止的对象,也仅限于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子女的配偶和兄弟姐妹等其它亲属。
(二)2001年《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领导干部作出五方面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与2000年规定精神总体是一致的,但也略有区别。一是禁止的对象是省、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亲属,其它省、地级领导干部不在范围;二是无条件不允许。也就是说,只要是省、地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就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经商办企业;三是无条件禁止的范围有限:有偿中介活动;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娱乐业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2003年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将党员领导干部的经商办企业问题正式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的《纪律处分条例》延续了前述规定。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在涉外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应当予以纠正的内容。
(四)副局(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禁止经商办企业
2016年以来,部分省、市、区对副局(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如重庆市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坚持“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家庭不经商,经商家庭不当官,任职和经商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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