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简单计算。
方法一:题干给出各主体占总体的百分比,又给出相关的具体数值,可用比例法求解。
根据题干可知,去丙厂实习的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32%-24%=44%。则去甲、乙、丙厂实习的毕业生人数之比为32%∶24%∶44%=8∶6∶11。去乙厂实习的毕业生比甲厂少8-6=2份,对应题干中的“6人”,故一份代表3人,而去丙厂实习的人数比去甲厂实习的人数多11-8=3份,即3×3=9人。
方法二:甲占32%,乙占24%,即乙比甲少总毕业生人数的32%-24%=8%,对应实际值6人。即8%总人数=6人。丙场占总人数100%-32%-24%=44%,比甲厂多44%-32%=12%,对应多=9人。
因此,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