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同一职位考生按准考证号排序)
见附件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3年3月30日18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chbjzp@163.com。
(二)电子邮件标题统一写成“XXX确认参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粮棉糖和救灾物资监管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面试”,内容见附件1。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三)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3月31日18时前发送扫描件至lchbjzp@163.com。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3年4月3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发送至lchbjzp@163.com,接收资格复审: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内容应清晰,准考证丢失的可截图并打印报名系统相关页面。
(三)考生报名登记表请提供两份,一份通过报名系统直接导出打印,不得修改,无需本人照片;另一份按照附件3提供的模板重新填写,应更新到最新情况,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应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四)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学位查询系统打印的学历、学位查询结果。
(五)提供满足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对应时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多段工作经历累计满2年的考生,需附前续工作的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
(六)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说明(见附件4),说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解除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待业人员提供最近一次工作的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逾期未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此外,面试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请考生于2023年4月7日9:00至11:00或14:30至16:30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机关办公楼(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3号国储大厦)12楼1218室参加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
四、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
(一)面试于2023年4月8日上午进行。面试于当日上午9:00开始,请面试考生于当日上午8: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8:30考场将实施封闭管理。不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参加面试考生,请随身携带身份证、考生承诺书(附件5),便于审核后进入办公区。
(二)面试报到地点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机关办公楼11楼1108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3号国储大厦(槐安东路与东二环交口西北角)。
(三)面试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面试考生应自行安排好交通食宿等事项,确保按时参加面试,候考期间应佩戴口罩。
五、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三)体检。面试结束3日内,我局将以电话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进入体检,并组织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四)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无犯罪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本局实行等额考察,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为1: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员。
六、注意事项
(一)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注意自身安全,做好健康监测,并随时保持手机联络畅通。
(二)考生体检费用由我局承担,食宿及交通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联系方式:0311-89251523(电话、传真)
考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考录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在面试过程中有干扰面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将取消相关考生的考录资格。欢迎大家监督我局公务员考录工作。
点击下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zip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人事处
2023年3月28日
原标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lswz.gov.cn/html/ywpd/rsrc/2023-03/28/content_274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