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记者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宣判了多个《民法典》实施后的首案,其中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了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险”案。
江西
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水源
企业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以案说法
有力威慑故意污染环境行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具有明显的遏制作用。过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侵权,对于侵权人仅仅让他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惩罚力度并不够,现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就可以对这些违法的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此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也是一种安慰和补偿。
北京
老人打羽毛球受伤诉球友
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年过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园与人相约打球,却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据悉,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老先生、周先生与其他四人在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老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到医院就诊,此后,宋老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四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老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老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8000余元。
而被告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宋老先生已经七十多岁,当天受伤前,宋老先生已经连续打球50分钟,参加了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周先生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宋老先生从事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其全部诉求。
此案是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案。
以案说法
从事羽毛球运动认定为“自甘冒险”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广东
小孩高空抛物致行人惊吓摔倒
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此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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