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2015〕6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建设目标及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牡丹江医学院是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唯一一所省属普通本科医药院校,坐落于黑龙江省东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牡丹江市。学校历史溯源于1946年始建的牡丹江专区医院和1956年始建的黑龙江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1958年创建牡丹江医学院,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先生题写了校名。
学校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201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专家组给予了优秀评价。2010年被列为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2012年被评为全国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训计划项目试点高校。2015年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在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中获得了6年有效期,居地方医学院校领先水平。2016年在国家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中获得专家组高度评价。2020年被选为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
详见牡丹江医学院官网主页“学校简介”(http://www.mdjmu.cn/xygk/xxjj.htm)。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表(附件1)
三、招聘人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二)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善于创新,团结协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三)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条件:一般应为198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员经学校研究后可适当放宽。
(六)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退伍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考,并享受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中明确的加分政策。具备上述多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七)应聘者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如不能按时取得学历和学位,将取消录用资格。
(八)应聘者需满足我校2022年下半年招聘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考核办法
(一)网上报名
按照学校官网发布《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应聘者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进行网上报名。
1.电子简历;
2.《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3.《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一览表》(附件3);
4.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带姓名),jpg格式,不超过300k,文件名为本人姓名;
报名材料以“招聘单位+招聘部门+岗位名称+姓名”命名的压缩包发送到邮箱mdjyxyrsc@163.com。
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0日17时。
(二)报名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于2022年12月15日17时前在牡丹江医学院官网公布,应聘者自行查看,不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1.填写报名资料时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每人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两个及以上岗位者取消报名资格。
2.应聘者只能用第二代身份证号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应聘者上传照片须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带姓名),jpg格式,不超过300k,文件名为本人姓名。生活照、风景照、美颜照等均不予审核。
4.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将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特殊、急需或紧缺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5.应聘者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6.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和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文件要求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报名时在报名信息一览表(附件3)必须填注,否则后果自负。在现场确认时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加分确认。
(四)现场资格确认
1.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应聘者在现场资格确认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本人签字);
(4)《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鉴定表》(附件4)(相关部门盖章,已就业由工作单位盖章,未就业由所在社区或学校盖章);
(5)《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准考证》(附件5);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聘者须提供所有已取得学历的认证报告);
(7)学位认证报告(应聘者须提供所有已取得学位的认证报告);
(8)尚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如期获得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9)在国外院校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10)岗位要求须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供党员证明材料;
(11)岗位要求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须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享受加分政策的,须提供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相关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4)符合“两个同等对待”的考生需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应聘者考试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的;
(2)提供材料有缺漏,并不能按时补齐相关材料的;
(3)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考生自行填写准考证电子版并彩色打印,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
5.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达不到3:1的,将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特殊、急需或紧缺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五)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1.笔试
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地点在现场资格确认时通知,笔试科目请查询招聘计划(附件1)。
通过笔试人数与招聘人数按照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数。若达不到3:1的比例,学校将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进入面试程序。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牡丹江医学院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应聘者自行查看,不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2.面试
时间、地点待定。
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两个环节,试讲内容由应聘者自行确定,原则上应与应聘岗位或所学专业相关。满分为100分,面试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3.考试总成绩以百分计。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计算总成绩时,按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体检
按招聘岗位与应聘者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应聘者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应聘者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应聘岗位,或体检不合格,将取消录用资格,并在该岗位应聘者中依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递补体检人员。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确定体检内容。
六、公示
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牡丹江医学院官网(http://www.mdjmu.cn/)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协议,办理录用手续。
七、复查复核
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同时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精神心理等方面进行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同时在该岗位应聘者中依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递补拟录用人员。
八、待遇
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九、其他
(一)录用人员须按时转递个人人事档案,录用一个月内不能转递个人人事档案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应届毕业生在正式办理报到手续时,须提供就业通知书原件,不能如期提供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三)在档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录取原则的,取消录用资格或予以解聘。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1年),试用期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实行“师德医德一票否决”,凡出现违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行为的,予以解聘。
(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参加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报到等,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聘用资格。
(七)录用人员必须服从岗位安排和调整。
十、联系方式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牡丹江医学院人事处。
联系人:谢老师 办公电话:0453-6984203
牡丹江医学院纪委办公电话:0453-6984606
十一、本公告由牡丹江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医学院人事处
2022年11月30日
原标题:牡丹江医学院2022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链接:http://www.mdjmu.cn/info/1017/48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