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同学来说,涉及到法律相关的常识判断问题总是难点,尤其是行政处罚。今天,上岸鸭公考团队为大家全面总结国考中行政处罚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在对行政处罚这部分考点内容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对行政法进行简单的概述。行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也被叫做“行政相对方”,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的当事人。而行政行为则分为两种,分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好了,说完了这些,我们就来重点解读一下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行政处罚的种类,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然后就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其设定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这几种。
法律的权限最大,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接着我们再来说说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这里又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个是不予处罚的情,另一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都属于不予处罚的情节的范畴。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包含四个方面,分别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这里包括三部分的内容,分别是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于听证程序来说,若想举行听证会,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并由行政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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